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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8****19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83民初3757号
    案号 (2019)冀0183执1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0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 二、被告刘聚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云借款本金人民币2563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 三、被告公司对被告李建国的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李建国、刘聚社、石家庄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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