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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8****19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2755号
    案号 (2019)冀0102执2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芳、李建国、刘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辉借款本金8000000元和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及占用200万元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止); 二、被告高芳、李建国、刘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聂辉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共计348800元。 三、被告石家庄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聂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80元,减半收取60190元,由四被告承担48152元,原告承担120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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