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751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60684号 |
案号 | (2018)闽0302执28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19-03-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丰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2号《借款合同》项下如下款项:借款本金1600万元;截止2016年6月29日的相应利息1689283.07元及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计算标准为在基础贷款利率上上浮25%再加收30%,且基准利率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二)华丰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87号《借款合同》项下如下款项:借款本金650万元,截止2016年6月29日的相应利息779193.75元及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计算标准为在基础贷款利率上上浮20%再加收取30%,且基准利率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三)华丰公司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08号《借款》项下如下款项:借款本金3280万元;截止2016年6月29日的相应利息4635751.75元及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计算标准为在基础贷款利率上上浮30%再加收30%,且基准利率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四)本案仲裁费用353821元,由华丰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华丰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353821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五)申请人对华丰公司自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沙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莆市房权证湄洲北岸字第540009号]、位于北岸灵川镇东沙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莆市房权证湄洲北岸字第540012号]、位于东海东沙工业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莆市房权证湄洲北岸字第680009号]、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沙工业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C091066号]、位于北岸灵川镇东沙工业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莆房字第540045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所得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权,且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以5430万元为限,但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六)沃特公司对华丰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权,且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以5430万元为限,但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六)沃特公司对华丰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5000万元为限,但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七)蔡金辉和沈素英对华丰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应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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