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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转嫁房产抵押登记费成本、贷款资金未采用受托支付以个人名义发放房地产、建筑业贷款、放贷虚增存款、信托产品最终用款企业授信集中度超比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7
    决定机关 永州银监分局
    法定代表人 唐  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