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综执处字[2020]第007-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宏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710:40:00,宏筑建设有限公司在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温州铂尔曼酒店西侧瓯江新天地工地,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零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瓯北中队2020-09-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瓯北中队2020-06-1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6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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