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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神润建设工程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卫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N26W-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2民初10396号
    案号 (2020)苏0282执3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神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退还名伦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神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名伦公司负担240元,神润公司负担2000元,名伦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200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神润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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