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杭河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487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2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16)苏1282执15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日期 | 2016-1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人民币929779.1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本金83574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31元减半收取6165.5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3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31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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