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椒市监处〔2019〕16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监管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属经营劣药(按劣药论处)行为,因当事人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逺洲”冬虫夏草1包;二、罚款8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7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项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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