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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306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2民初732号
    案号 (2020)京02执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欠款本金 141 650 800元、利息59 537 973元(64 537 973元扣除500万元),以及以欠款本金141 650 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欠款利息;于2019年12月16日前支付利息300万元;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896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的全部欠款本息。 二、如果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欠款本金141 650 800元、利息59 537 973元(64 537 973元扣除500万元),以及以欠款本金 141 650 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欠款利息;对于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款项,按照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的顺序相应扣减;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36 372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20年1月31日前直接给付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双方当事人在本案项下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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