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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新行处字【202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9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