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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应急罚-危化〔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该站营业执照于2019年9月29日变更负责人,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主要证据有:《责令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5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二条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5
    决定机关 平凉市应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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