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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34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7日15时40分许,位于南浔镇人瑞路1006、1008、1010号的南浔深呼吸网咖有限公司,上网消费者陈某某、吴某某分别在该网咖二楼的A062机位和A067机位上吸烟,当时网咖管理人员王某某在边上打扫卫生,未上前予以制止,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综上所述,湖州南浔深呼吸网咖有限公司已构成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1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南浔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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