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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19]510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南浔深呼吸网咖有限公司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4月05日21时许,南浔派出所民警对南浔镇深呼吸网咖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咖51号机位上的男子在边上网边吸烟,该网咖工作人员也没有制止该男子在网吧内吸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综上所述,湖州南浔深呼吸网咖的行为已构成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9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南浔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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