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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267****40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2民初4179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1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传利偿还借款本金165200元及利息(含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的尚欠利息29736元,及以165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清的利息,已付利息1700元于利息结算时予以比除)。6二、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道英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含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的尚欠利息25200元,及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清的利息,已付利息1400元于利息结算时予以比除)。三、被告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中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17元,由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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