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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267****40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2民初2141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2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登朋借款本金226970元。、、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登朋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利息,本金以226970元计,月利率按1.5%标准计算,并支付2014年7月1日之前结算的利息40855元。4、、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王登朋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4440.5元,由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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