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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267****404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2民初4183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王顶勇借款本金928785元;二、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顶勇2014年7月1日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00000元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728785元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32元,由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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