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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24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01号
    案号 (2019)皖0191执恢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7月7日,被告王虎尚欠原告合肥一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500万元整,综合费用727083.33元; 二、被告王虎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结清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的逾期综合费用及逾期利息(逾期综合费用和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0万元整;于2016年9月30日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综合费用、逾期利息(逾期综合费用和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三、如被告王虎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视为下剩款项一并到期,被告王虎除应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外,还应当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逾期综合费用及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 四、原告合肥一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被告王虎持有被告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97.4%的股权,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何振江对被告王虎所欠上述债务向原告合肥一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被告胡江来对被告王虎所欠上述债务向原告合肥一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偿还责任; 七、原告合肥一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案件受理费56353元,减半收取为281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176.5元,由被告王虎、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何振江、胡江来于2016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原告合肥一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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