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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北电气装备集团哈尔滨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MA****E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2708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1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北电气装备集团哈尔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海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款30000元; 二、被告东北电气装备集团哈尔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海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违章罚款650元;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海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10元,其中144元由原告哈尔滨海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66元由东北电气装备集团哈尔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东北电气装备集团哈尔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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