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工商处字〔2017〕第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合格检定证的计量器具违规行为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合计罚款120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7 |
决定机关 | 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曹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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