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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中科万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9****18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民初466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25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8096万元以及利息2996839.63元、罚息25361元(该罚息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1809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2751%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2751%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57万元;三、被告倪如宝、李彩英、倪智勇、丁荣芳、倪芳芳、姬高生、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苏州中科万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1929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上海科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000万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云南三明鑫疆磷业有限公司股份537.5万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26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上海科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417.255万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倪如宝质押的上海科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5500万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八、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倪如宝质押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九、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倪如宝质押的武汉合缘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462128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十、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的十套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对应的担保本金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详见附表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案件受理费969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4561元,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倪如宝、李彩英、倪智勇、丁荣芳、倪芳芳、姬高生、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苏州中科万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科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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