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规划资源罚字[202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用土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该单位以需要建设临时施工道路为由,于2019年12月起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杭州独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进行临时施工道路建设。经实地踏看,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浙江省测绘大队对该宗土地进行了现场测绘:该宗土地东至独城村、南至独城生态公园、西至独城生态公园、北至电厂河。总占地面积为12983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7平方米,水泥地(道路)面积12454平方米。宗地内未利用地面积154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0756平方米,农用地面积681平方米。经我局开发利用科核对《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认定该地块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我局确权登记科核对《拱墅区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该地块为河流水面、村庄及其他园地。我局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2020年8月14日、24日我局分别向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处罚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杭州独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12983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构)筑物面积12461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7平方米,水泥地(道路)面积12454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1546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460元;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756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7560;对非法占用农用地681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215元。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贰佰叁拾伍元整(¥13323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章南彪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