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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0006****69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003民初751号
    案号 (2019)辽1003执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支付被告艾福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3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287.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44.8元。 二、第三人周玉先对被告艾福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和被告艾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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