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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72****62X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川民初字第02709号
    案号 (2019)豫1626执8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席万疆、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凌敏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2015年4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 二、被告陈宗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凌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席万疆、被告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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