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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席万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720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98号
    案号 (2016)皖0422执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海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并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期履行,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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