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68****439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869号 | 
| 案号 | (2022)粤0703执240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29606487】。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文松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13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聂文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21.98元,由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聂文松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21.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8621.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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