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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68****43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3民初506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10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1615027】。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鸿远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327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3278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门市鸿远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已由原告江门市鸿远印刷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鸿远印刷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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