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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68****43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3民初7902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9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5613333】。一、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富洪偿还借款本金347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分段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国忠应对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富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27.08元,减半收取5213.54元,保全费3833.54元,两项合共9047.08元,由原告谢富洪负担302.41元,由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国忠共同负担8744.67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958.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国忠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744.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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