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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68****43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12985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2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9604198】。一、判令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购车订金2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欠款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给原告李健昌; 如果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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