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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68****43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12378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2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TZ1057921010430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6070元给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利生零件加工部。如果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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