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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工罚(2020)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内容 撤销当事人2019年7月26日办理的变更登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5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贾金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