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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崇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408****7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4民初2999号
    案号 (2021)赣0124执2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萍与被告南昌市崇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进贤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12230125)。 二、解除原告李萍、被告南昌市崇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签订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10120167001)。 三、被告南昌市崇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萍已支付的贷款本息。 四、被告南昌市崇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偿还《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剩余的贷款本息。 五、驳回原告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3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市崇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 195元,原告李萍负担2 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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