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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574****77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5民初2606号
    案号 (2019)冀02执9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海波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6日解除。 二、原告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贾海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581.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3.30元、鉴定费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253.85元,以上共计115830.95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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