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0667****278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4530号 |
| 案号 | (2020)苏0214执4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锡动柴油机(无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9.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许玉伟就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向锡动柴油机(无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许玉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计2848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068元(此款已由锡动柴油机(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锡动柴油机(无锡)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68元由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其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吉林省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锡动柴油机(无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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