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玉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138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3811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102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日期 | 2017-10-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借款本金14742524.52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9月21日合计863699.53元,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律师费三万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对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1和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3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宏志、霍艳红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宏志、霍艳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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