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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6****7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91刑初213号
    案号 (2018)辽0191执1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19-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隋长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铁英、崔一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900元; 三、被告人隋长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车秀刚、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铁英、崔一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6094元;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深圳市鑫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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