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卫医罚[2017]50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蕾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1月19日使用一名美容师为3名顾客开展超声刀及射频除皱美容服务56人次,共收费6822元,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27.裁量标准,局淡定给予浙江蕾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陆仟捌佰贰拾贰元整;2、没收超声刀美容仪、3DRF美容仪、EndyMedPURE+美容仪各一台;3、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当事人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8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原区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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