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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祥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69****51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1788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1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德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0元,并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按月利率8.26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39‰计算支付利息。(已付的192800.13元利息从中扣除) 二、被告沙河市祥达工贸有限公司、许小飞、李宏伟、许路强、史为佳、窦增良、史素的、高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48元,由被告河北德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沙河市祥达工贸有限公司、许小飞、李宏伟、许路强、史为佳、窦增良、史素的、高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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