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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48111****95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民初687号
    案号 (2019)津01执1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欠款共计90121211.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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