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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903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481民初617号
    案号 (2018)晋0481执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工程款3923232.8元。 二、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工程款利息699703.06元。 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37.1元,由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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