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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903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经开民初字第03265号
    案号 (2016)辽0191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通集团金源洗煤焦化有限公司、山西金通集团真宝焦化有限公司、山西金通集团华远供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144万元; 二、如被告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通集团金源洗煤焦化有限公司、山西金通集团真宝焦化有限公司、山西金通集团华远供销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时间给付加工款,则支付原告沈阳透平机械有限公司未支付加工款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原告沈阳透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英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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