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公(鹿)行罚决字[2020]004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嵊州市瑶琪足浴养生馆未采用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17日10时许,鹿山派出所民警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某路326号对嵊州市瑶琪足浴养生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但未使用互联网上网审计系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7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公安局鹿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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