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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鹿)行罚决字[2019]508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嵊州市瑶琪足浴养生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21日至3月30日期间,嵊州市瑶琪足浴养生馆工作人员未在禁毒巡查记录本上记录巡查内容,未按规定在本单位内开展禁毒巡查,于2019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嵊州市瑶琪足浴养生馆于2018年1月25日因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31
    决定机关 嵊州市公安局鹿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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