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370911202100102 |
违法行为类型 |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行政处罚内容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不满5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5 |
决定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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