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文综罚字〔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1〕1号当 事 人:永嘉优歌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75303305P法人代表人:潘鹏贤住所(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村龙桥新街(农贸市场二至三层)根据案件移送,本机关于2021年2月2日对永嘉优歌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1月23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接纳杨*等四名未成年人进入包厢娱乐。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1.永嘉县瓯北派出所《情况说明》1份,视听资料证据1份,杨*《询问笔录》1份,永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瓯行罚决字〔2021〕00155号),证明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接纳未成年人的现场情况;2.《公民基本身份证明》4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期间,接纳的客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经营状态;4.《证据材料提取单》8份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经营状态;5.受委托人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没有异议;6.《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7.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鹏贤,受委托人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委托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调查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8.《永嘉优歌娱乐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认定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是39元,违法所得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该情形符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0年修订版)》文化类第65序号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7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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