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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林芝市天知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4040058****9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藏0402民初30号
    案号 (2018)藏0402执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林芝市天知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喻明申、谢强支付款项532450.00元及违约金7480.18元,共计539930.18元; 二、被告西藏林芝市天知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喻明申、谢强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2450.00元为基数具体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喻明申、谢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8.00元,由被告西藏林芝市天知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24.50元,由原告喻明申、谢强负担6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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