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73****2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17747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78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的《维修经营承包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房屋租金32万以及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承包费412,500元; 三、反诉被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反诉原告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可得利润100万元; 四、反诉被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违约金40万元; 五、反诉被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配件转让款22万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5,139.52元,被告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负担8,260.48元;反诉受理费23,72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28.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负担22,206.67元,反诉被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6,521.58元;审计费12万元,由原告上海赛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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