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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东市监工罚(2019)1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并非与广告主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的约定行为,未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用。其自行制作的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且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上述事实有广告画面及公证书、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样件、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东市监执二罚听字〔2019〕第1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自行制作的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且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3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耿晓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