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54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14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云展路杭政储出[2017]30地块商业商务用房工地向工地外排放污水。当事人使用泵机和一根绿色口径为10厘米的皮管,将工地里的深井水向工地外排放,皮管一端放置在三号浦边,污水从皮管中流出,夹杂着地面的泥沙,流入三号浦内,造成河面20平方米的污染,污水主要是工地里的深井水夹杂着地面的一些泥沙。该处是因员工不懂业务错误操作引起排放的。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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