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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557****2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115民初2293号
    案号 (2020)鄂0115执1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 二、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支付借期内利息211426.94元(从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作为基准执行利率计算)。逾期罚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基准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对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权利证书编号:武农交鉴字[2011]第000314号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友爱村下屋张2220亩农用地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有权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对凃福军、瞿中明、周少柒享有的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凃福军、瞿中明、周少柒对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380元,减半收取计34190元,由武汉蓝波湾农业有限公司、凃福军、瞿中明、周少柒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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