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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77****0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03民初1419号
    案号 (2020)苏1003执恢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瞿世鲲欠原告陈功朝1470万元,此款被告瞿世鲲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140万元,2018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13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6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按年息20%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600万元及利息(按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未付部分,自本协议前述约定的给付之日起按年息2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若被告瞿世鲲有一期未按本协议履行,原告陈功朝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第三人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昆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被告瞿世鲲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0802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10元,由被告瞿世鲲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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